偷逃税被追缴税款、罚款超8.8亿,范冰冰发致歉信称“深感羞愧”
▲演员范冰冰。 资料图片
▲10月3日中午,范冰冰能过微博就偷逃税款事件致歉。 微博截图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电影《大轰炸》海报,已无范冰冰名字。 资料图片
范冰冰就偷逃税款致歉:深感羞愧
10月3日,知名演员范冰冰就偷逃税款一事,通过微博向公众致歉。信中她称,“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对于在影片《大轰炸》和其他一些合同中存在的“拆分合同”等逃税行为,范冰冰称“深感羞愧”,并诚恳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社会及爱护她的人士道歉。
▲范冰冰致歉信全文。 微博截图
追访
范冰冰案教育警示文艺影视从业者遵纪守法
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开出巨额罚单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对文艺影视界有何教育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文艺影视界人士。
处罚金额体现宽严相济
记者了解到,范冰冰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法学专家和文艺界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促进影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责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规范税收秩序推动影视业健康发展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范冰冰的偷逃税行为也引发业内反思。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国影视艺术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执行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人民群众对影视界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反映强烈。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顺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文学艺术健康发展。
他认为,这对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健康成长也极有帮助,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时代的呼唤,自觉走德艺双馨的道路。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必须正视影视业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影视演员成了名,站在那儿就是成本,开口就有利润,出了名、得了利,还不依法纳税,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他说,对这件事的及时依法处理,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内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艺界乱象。“我想,广大文艺影视工作者从内心里都是赞成和支持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林永健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能够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我国影视业规范健康发展。
观点
依法查处阴阳合同逃税案,是促进税收公平迈出的重要一步
据新华社报道,影视明星范某某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国庆假期还未过半,新华社报道的这一重大新闻让人们大吃一惊。前一段时间,人们为个税5000元免征额积极争取的时候,一些行业高收入者通过阴阳合同逃避巨额税额,使得个税调节贫富差距、抽肥补瘦的功能大大弱化。
因此,通过修订个税法律给中低收入群体减负的同时,通过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让个税更加公平公正调节收入,应该是改革“硬币”的两个方面。
此次税收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范某某通过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其意义就是在推进制度改革的同时,贯彻落实“税收管理也是税收政策”的理念,通过具体行动增加法律的约束和调节刚性,让个税真正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国家有关部门在查处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启动问责程序,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实际上,加强税收监管,推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在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出现重特大逃税案,如果税务部门没有依法进行有效监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理应受到相关处理。只有这样,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才能落到实处,也才能实现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群体、加强高收入群体监管的初衷。
正是从以上的意义上来看,加强个税监管,不能只向纳税人“亮剑”,也同样需要税收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特别是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相关人员也需依法追责,防止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不作为损坏国家利益、人民权益。
从新华社的报道中看到,这次范某某并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而是受到了行政处罚。这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事实做出的决定,也是税收执法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毕竟税收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同于其他刑事违法行为。
但是,对于她的经纪人等,因为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销毁公司会计凭证等,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体现了国家执法对明知故犯的从严处理的价值取向。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明确提出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可以说,相关职能部门的这一处理决定在彰显了宽严相济做法的同时,也是从规范和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角度做出的重要举措,而且向高收入者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给出了自查补税的机会。
此外,相信有了这次大的查税案例警示和和自查补税行动,个税对高收入群体监管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步伐,也必将推动个税收入的快速增长。
财税体制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个税高增长带来财政收入的相应增长,在我国财政支出存在刚性、需要财政收入为公共服务供给保障的前提下,个税增长就会为降低低收入群体个税税收负担、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负担等腾挪出更多空间,创造出推进其它税种减税改革的机会窗口,这也是查处范某某逃税案的重要意义所在。
□李宁(财经评论人)
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体现法治宽严相济精神
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作为公民,光环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责任。
关于演员范冰冰涉嫌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传言终于被证实了。据新华社今日报道,税务机关现已查清她涉税案件事实,针对她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范冰冰及关联主体除了要把税款补齐,还将付出高达6亿余元的罚款及滞纳金,以及补交2亿多税款。范冰冰本人也通过微博发表了致歉信,对于范冰冰逃税一事件持续多月的舆情可说该告一段落了。
明星因为偷逃税款被罚,并不是一件多么新鲜的事。之前,葡萄牙球星C罗因为逃税,被西班牙方面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开出了1882万欧(约合人民币1.07亿元)的罚单。韩国明星宋慧乔逃税事件,缩减申报收入后未正常缴纳的税金25.57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541万元),缴纳了几乎为所得税两倍的高额税和附加税。税务机关对其以阴阳合同形式偷税漏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应值得肯定。
从税务部门查清的事实看,所针对的相关主体,分别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偷逃税款”,这些都在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范冰冰的“拆分合同”,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同样应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比例的罚款。因为“阴阳合同”直接被罚4.79亿元,也是这次“天价罚单”的大头。
对于个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及“偷逃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故而,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也算是于法有据。
当然,尽管“天价罚单”令人咋舌,却也并非“重典施罚”。根据《刑法》规定,“初犯”“无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违法涉税数额巨大,但范冰冰只要“认罚”,就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法律“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至于其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触犯《刑法》相关罪名,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作为公民,光环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责任。之前,“阴阳合同”曝光后,多部门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 “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范冰冰及其关联主体手上的“天价罚单”,对于所有明星,无疑都是一堂很好的法制课。
□杨宜桐(学者)
综合新华社 新京报记者 白金蕾
编辑 肖隆平 张太凌 王宇 杨梓铭 实习生 杨凯文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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